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和委托事项
(一)省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授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批准。
(二)前款所述范围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七十公顷的,委托各市政府批准。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区土地转用征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省政府作为授权和委托机关,监督各市政府做好相关审批工作。被授权和受委托的市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审批要求开展用地审批工作。
(一)各市政府负责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承接和落实工作,在授权和委托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审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负责授权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具体工作。委托机关承担不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二)各市政府要明确审批要求,规范审批流程,制定承接工作方案。对报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要及时组织审查,并对审查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受委托的审批事项,要按照全省统一的用地批复格式要求下达用地批复。用地批准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省自然资源厅要对各市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违反规定批准用地的,要督促各市按程序限时撤销批准文件,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提请省政府停止审批直至收回权限,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要强化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制定相关事项审查要点,完善用地政务审批系统。
授权和委托事项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