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1号)已经2025年5月26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立法后评估是指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方法,对颁布施行一定时间的立法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的一项制度。为深入推进京津冀政府协同立法,构建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今年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将制定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作为京津冀协同立法项目,共同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近年来,京津冀三地分别开展了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制定该《办法》有利于提升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化水平,推动京津冀法治一体化进程。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政府领导立法后评估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是规定了规章的主要实施单位是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主要实施单位不明确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确定评估单位;规定了政府规章纳入立法后评估范围的六种情形,并对评估计划的编制、内容、实施和调整进行了规范。
三是规定了评估单位要按照评估计划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也可以对涉及特定领域、内容的规章进行专项评估。
四是明确了开展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的标准以及评估程序,规范了立法后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评估结果运用的有关内容。
三、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高度重视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政治站位,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落实,组织上加强保障,及时有效开展好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二是确保《办法》不折不扣落地见效。评估单位要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要求,聚焦评估的方法、程序、内容、标准等方面,深入细致地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三是强化立法后评估结果运用。要积极运用评估结果,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完善规章配套制度的,有关单位要及时研究落实。经司法行政部门评审后的立法后评估报告要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及编制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