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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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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0月13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附件2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将《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销售商品房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具体载明使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主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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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8号)
发布时间:2023-10-19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0月13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附件2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将《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销售商品房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具体载明使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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