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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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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
(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120号
2015年9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全面提升值班工作水平,深入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充分发挥值班室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枢纽作用,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协调督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值班工作主要职责:
  (一)协助领导及时处理紧急公务和处置突发事件;
  (二)及时接报紧急重要情况,传达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及时督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值班工作,推进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下级政府的值班工作建设,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四)接转、办理相关文电,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三条 值班带班制度。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值班室,要切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接报、综合协调等职能,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
  各设区市政府,除国家法定节日外,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一名办公室(厅)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和一名政府负责同志在驻地带班;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一名办公室(厅)负责同志和一名政府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各县(市、区)政府,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一名办公室负责同志和一名政府负责同志在岗带班。乡(镇)政府,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和一名政府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省政府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区分为单人24小时在岗值班、一名部门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一名部门负责同志在岗带班。除附件所列部门外,其他省政府部门、部门管理单位、直属(部门管理)事业单位等,实行不少于1人24小时在岗值班和一名部门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国家法定节日、重要敏感时期和其他特殊时段期间,加强值班力量,严格落实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确保遇有情况,能够科学有效应对。
  第四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礼貌、准确、精练应答,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五条 文电运转制度。第一个接办来件、接听来电的值班人员要及时登记运转,不得压件,对未能当班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交接。
  第六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第七条 信息报告制度。
  (一)信息接报。值班人员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认真研判,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不符合信息报送要求的,及时退报;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后报告;对情况紧急的,边报告、边核实。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报告方式有已联通网络值守平台的,通过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上报条件的,通过传真报告;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
  (二)信息上报。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其中,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在事发1小时内,县(市、区)政府和设区市政府部门要向设区市政府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在事发4小时内,设区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要向省政府报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力争在事发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和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由设区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向省政府报告。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涉暴、涉恐、涉外等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限制,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情况;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在向设区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值班室和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三)信息核报。接到上级政府值班室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对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时间核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上级政府值班室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要保持通信畅通,全面掌握最新情况,及时接听省政府值班室电话和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并按照核报要求,准确如实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第八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双方通过网络值守平台登录口令进行交接班。尚未完成网络值守平台建设的,交接班要通过书面进行,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交接班要做到交班清楚,接班明白。
  第九条 岗位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值班人员岗位交流制度,提高值班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发工作干劲和活力,保持值班人员良性循环状态。
  第十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涉密计算机、互联网计算机传递或接收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坚决杜绝发生失泄密情况。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值班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值班人员,选派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或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配备或安排工勤、临时聘用和退休人员值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值班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值班室设备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逐步完善网络值守平台建设,配齐计算机(含1台单独接入政府系统内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和值班专用电话(含1部录音电话)等办公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按有关规定配备数字集群电话等通信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各种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网络值守平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与省级联通、县(市、区)要与设区市联通。
  第十三条 值班室环境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安排单独的值班场所,统一悬挂工作流程图、值班员工作细则、值班工作职责、质量目标等。对带班领导、值班员及其他重要信息要以适当形式在显著位置予以显示。保障值班工作用房,配齐办公桌椅、被褥等工作生活用品。值班室物品摆放有序,门窗、地面、墙面等干净整洁,房间整体效果庄重、美观。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关心一线值班人员,搞好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带班人员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为做好值班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保障值班和应急用车,确保随叫随到。
第五章 工作奖惩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省政府部门办公室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省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相关单位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值班人员漏岗、脱岗的;
  (二)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三)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未及时传达到位的;
  (四)对上级要求核实并上报的相关信息,未认真核实、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法定节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节日。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乡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值班工作,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相关中央驻冀单位值班工作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本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进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和一名负责同志在岗带班的部门或单位名单
  附件
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和一名负责同志
在岗带班的部门或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国资委、省信访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粮食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金融办、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北海事局、中国民用航空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石家庄海关、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电力公司。
主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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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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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
(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120号
2015年9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全面提升值班工作水平,深入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充分发挥值班室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枢纽作用,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协调督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值班工作主要职责:
  (一)协助领导及时处理紧急公务和处置突发事件;
  (二)及时接报紧急重要情况,传达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及时督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值班工作,推进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下级政府的值班工作建设,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四)接转、办理相关文电,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三条 值班带班制度。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值班室,要切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接报、综合协调等职能,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
  各设区市政府,除国家法定节日外,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一名办公室(厅)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和一名政府负责同志在驻地带班;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一名办公室(厅)负责同志和一名政府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各县(市、区)政府,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一名办公室负责同志和一名政府负责同志在岗带班。乡(镇)政府,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和一名政府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省政府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区分为单人24小时在岗值班、一名部门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一名部门负责同志在岗带班。除附件所列部门外,其他省政府部门、部门管理单位、直属(部门管理)事业单位等,实行不少于1人24小时在岗值班和一名部门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国家法定节日、重要敏感时期和其他特殊时段期间,加强值班力量,严格落实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确保遇有情况,能够科学有效应对。
  第四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礼貌、准确、精练应答,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五条 文电运转制度。第一个接办来件、接听来电的值班人员要及时登记运转,不得压件,对未能当班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交接。
  第六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第七条 信息报告制度。
  (一)信息接报。值班人员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认真研判,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不符合信息报送要求的,及时退报;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后报告;对情况紧急的,边报告、边核实。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报告方式有已联通网络值守平台的,通过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上报条件的,通过传真报告;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
  (二)信息上报。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其中,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在事发1小时内,县(市、区)政府和设区市政府部门要向设区市政府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在事发4小时内,设区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要向省政府报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力争在事发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和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由设区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向省政府报告。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涉暴、涉恐、涉外等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限制,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情况;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在向设区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值班室和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三)信息核报。接到上级政府值班室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对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时间核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上级政府值班室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要保持通信畅通,全面掌握最新情况,及时接听省政府值班室电话和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并按照核报要求,准确如实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第八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双方通过网络值守平台登录口令进行交接班。尚未完成网络值守平台建设的,交接班要通过书面进行,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交接班要做到交班清楚,接班明白。
  第九条 岗位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值班人员岗位交流制度,提高值班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发工作干劲和活力,保持值班人员良性循环状态。
  第十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涉密计算机、互联网计算机传递或接收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坚决杜绝发生失泄密情况。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值班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值班人员,选派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或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配备或安排工勤、临时聘用和退休人员值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值班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值班室设备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逐步完善网络值守平台建设,配齐计算机(含1台单独接入政府系统内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和值班专用电话(含1部录音电话)等办公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按有关规定配备数字集群电话等通信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各种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网络值守平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与省级联通、县(市、区)要与设区市联通。
  第十三条 值班室环境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安排单独的值班场所,统一悬挂工作流程图、值班员工作细则、值班工作职责、质量目标等。对带班领导、值班员及其他重要信息要以适当形式在显著位置予以显示。保障值班工作用房,配齐办公桌椅、被褥等工作生活用品。值班室物品摆放有序,门窗、地面、墙面等干净整洁,房间整体效果庄重、美观。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关心一线值班人员,搞好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带班人员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为做好值班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保障值班和应急用车,确保随叫随到。
第五章 工作奖惩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省政府部门办公室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省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相关单位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值班人员漏岗、脱岗的;
  (二)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三)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未及时传达到位的;
  (四)对上级要求核实并上报的相关信息,未认真核实、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法定节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节日。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乡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值班工作,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相关中央驻冀单位值班工作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本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进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和一名负责同志在岗带班的部门或单位名单
  附件
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和一名负责同志
在岗带班的部门或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国资委、省信访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粮食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金融办、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北海事局、中国民用航空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石家庄海关、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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