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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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冀政字〔2015〕49号
2015年9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成立河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当地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计部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农村工作、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规模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等工作;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负责承担完成农业普查的农作物种植面积遥感测量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普查安排;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乡镇(街道)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录;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资源优势,组织所属媒体机构做好调查的宣传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上临时招聘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保证普查队伍稳定。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员要具备一定文化程度,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的基本操作,能够准确理解调查内容、正确填报调查表;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够协助普查员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四、普查经费保障
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统计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办事的原则,实事求是编制农业普查经费预算,准确测算所需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遥感测量等设备的数量和经费总额。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的原则,充分考虑农业普查方式改革、物价上涨、农户增加、普查难度增大和普查人员报酬提高等因素,合理安排好本级负担的调查经费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财政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加强对农业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厉行节约,努力提高农业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依法普查。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能作为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河北省统计条例》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二)科学普查。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我省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在普查中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河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附件
河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沈小平 副省长
副组长:赵国彦 省政府副秘书长
郭洪波 省统计局局长
于 明 省发展改革委巡视员
牛金禄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永山 省农业厅副厅长
成 员:丁 伟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成 员:丁 伟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李建军 省委农工部副巡视员
王 云 省民政厅巡视员
刘剑民 省司法厅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
邢承国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崔志清 省水利厅副厅长
刘凤庭 省林业厅副厅长
和大水 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范红潮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张春生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魏建平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邢承国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崔志清 省水利厅副厅长
刘凤庭 省林业厅副厅长
和大水 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范红潮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张春生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魏建平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河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和大水同志兼任。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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