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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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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
(2014—2020年)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72号
2015年5月29日  
承德、张家口、保定市人民政府,有关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北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
(2014—2020年)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审计厅 省水利厅
省编委办 省扶贫办 省妇联 团省委 省残联
  儿童发展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爱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22个县从出生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的农村儿童。(22个县为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平泉县、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下同)。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22个县儿童发展整体水平基本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1.保障母婴安全。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5/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9‰和10‰。出生人口素质显著提高。
  2.保障儿童健康。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6%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贫血患病率降低到12%以下。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中小学生体质基本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特殊困难儿童的福利、关爱体系更加健全。
  3.保障儿童教育。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75%。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教育总体质量、均衡发展水平显著提高。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
  二、主要任务
  (一)新生儿出生健康。
  1.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推行一级预防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广泛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推广婚姻登记和婚前保健一站式服务模式,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规范孕前咨询和孕前、孕早期医疗保健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推进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逐步开展相关免费筛查、诊断试点项目,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产前筛查。加强三级防治措施,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等疾病免费筛查试点服务,逐步实现全覆盖。加强儿童残疾筛查与康复的衔接,提高筛查确诊病例救治康复水平。
  2.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开展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营养指导,执行国家孕产期妇女营养素补充标准,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减少低出生体重儿。加强高危孕妇的识别与管理、早产儿的预防与干预,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强化爱婴医院管理,提高产儿科服务质量,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保障母婴安全。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保障力度。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及网络。
  3.加强优生优育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集中教育、墙体喷绘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等宣传活动。结合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针对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特点,设计开发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出版物和宣传品。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团委要共同组织开展学生青春期教育和儿童自我保护教育。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要共同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活动。通过现场专题讲座、远程教育和多媒体专题辅导等方式,向育龄群众和孕产妇传授优生优育专业知识。
  (二)儿童营养改善。
  1.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倡导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加强母乳喂养宣传及相关知识培训,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扩大贫困地区困难家庭婴幼儿营养改善试点范围,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为重点,逐步覆盖到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22个县,预防儿童营养不良和贫血。
  2.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制。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营养改善计划管理责任和配套政策,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食品安全。因地制宜新建或改扩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伙房或食堂等设施,大力推行学校供餐。加强学生营养监测,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以多种方式做好学前教育阶段儿童营养改善工作。
  3.提高儿童营养改善保障能力。建立儿童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营养改善技能培训,提高预防儿童营养性疾病指导能力。加强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食堂从业人员及学生家长的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学生及其家庭形成健康饮食习惯。鼓励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积极参与儿童营养改善行动。
  (三)儿童医疗卫生保健。
  1.完善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对儿童生理状况、营养状况和常见病进行常规检查,建立儿童体检档案,定期对身高、体重、贫血状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将入学前儿童健康体检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中小学生健康检查基本标准进行体检,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2.加强儿童疾病预防控制。切实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为适龄儿童免费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开展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脊髓灰质炎、麻疹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充免疫或查漏补种工作。落实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地方病对儿童健康的危害。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新生儿健康和儿童疾病预防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龋齿等疾病发生。
  3.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制度覆盖全体儿童。在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逐步提高儿童大病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和激发社会力量开展儿童医疗救助,逐步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公益组织实施的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新机制。加大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大病保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唇腭裂、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血友病、恶性肿瘤、重症肌无力等重大疾病和罕见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
  4.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妇产科儿科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救治和转诊能力。加强助产技术、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培训和儿童临床疾病诊治及护理培训,提高妇幼保健人员、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和医护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原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医务室或保健室设置,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人员。寄宿制学校或者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要设立医务室,配备人员器材。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5.保障学生饮水安全和学校环境卫生。结合实施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多渠道加大投入,通过工程配套、改造升级和联网等方式,统筹考虑和优先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校饮水问题,实现供水入校。对无法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学校,就近寻找安全水源或实行自备水井供水。定期检测学校饮用水,保障水质达标。加强农村学校卫生厕所、浴室等生活设施建设,为学生提供健康生活环境,从小培养文明生活习惯。
  6.加强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重点加强贫困地区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器材配备。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严格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和群众性体育项目竞赛。完善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制度,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孤儿、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的心理辅导。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和专业教师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确保每一所学校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能力。
  (四)儿童教育保障。
  1.开展婴幼儿早期保教。依托幼园所和支教点,为3岁以下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服务。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早期保教知识,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设公益性早教节目(栏目),依托相关机构建立权威的公益性早教网站。建立城乡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组织专家和有经验的志愿者到边远地区开展早教服务。
  2.推进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贫困地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加大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重大项目、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和省级学前教育项目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落实《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有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于2015年年底前出台公办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继续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力度。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的资助力度。落实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科学保教水平。
  3.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因地制宜地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确保学生方便、安全就学。全面实施国家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程,加强农村小学、初中的教学用房、学生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建设,加强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和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器材的配备。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改善寄宿条件,关注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综合考虑提高教育质量、物价上涨、信息化教育和学生体检等需要,适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完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区中心校和学校三级管理的县域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农村学区建设进程,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并作为教育督导重点内容,依法查处胁迫、诱骗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违法行为。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按照标准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统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等规定的同时,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或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加大边远贫困地区教师补充力度,以公开招聘补充、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计划相结合的办法,保障教育教学对师资的基本要求。继续实施“三区”教师人才支持计划,逐年扩大支教数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连片特困地区教师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推进中小学教师“省考、县管、校用”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免费师范生到贫困地区从教。依法保障并逐步提高贫困地区教师工资待遇,继续组织实施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扎实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改革,以校长和骨干教师流动为重点,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推进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结合“宽带中国”战略在我省的实施,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学校“三通两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到2017年,实现农村学校(含教学点)宽带接入全覆盖;到2018年,完成对全体农村学校一线教师的首轮省级信息技术应用培训;到2020年建成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的省级教育资源库并实现农村学校的广泛应用。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实施“1拖1”、“1拖2”工程,使农村学校与城镇优质学校“结对子”,利用“云教室”、“空中课堂”实施同步教学,让农村学生与城镇学生同步享受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加大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投入,在新建学校、改扩建和薄弱学校改造等项目中明确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
  6.保障学生安全成长。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多渠道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改善安全条件,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及围墙、栅栏、厕所等教学和生活附属设施,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校园安全防护水平。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师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生活管理教师,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强化家长安全监护法定责任意识,积极构建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中毒社会防护网络,建立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服务保障体系,优化校园周边治安综合环境,严防儿童意外伤害。依法从重查处涉及儿童人身伤害的案件。
  (五)特殊困难儿童教育和关爱。
  1.完善特殊困难儿童福利制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和抚养设施建设,完善服务设施。2020年前,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22个县结合国家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项目,各新建1所儿童福利院。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鼓励家庭收养、寄养和社会助养。开展针对社会散居孤儿养育状况的巡查评估,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对监护人开展必要的技能辅导。落实好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政策,探索建立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研究出台涉及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的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一系列政策,适时提高保障标准。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贴。保障适龄孤儿进入相应的学校就读,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推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基本实现每个设区市都建有1所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机构,并配备儿童听力语言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脑瘫康复等设施。
  2.保证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不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和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教育。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至15倍,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进一步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对残疾学生实行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等政策。在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基础上,促进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延伸。建立普惠和特惠政策相结合的资助体系,保证残疾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按实际需求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师,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政策,逐步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和医疗机构要相互配合推进医教结合,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统筹学校、社区和家庭资源,在有条件的地区为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教师的相应待遇。
  3.完善儿童社会保护服务体系。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扩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探索建立儿童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反应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将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保护工作。结合贫困地区实际,依托城乡社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活动场所。建立儿童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面向社会开展儿童权益保护服务,最大限度改善困境儿童生存状况。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坚持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相结合,努力消除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4.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就学、生活和安全需要。学校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实施全程管理。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注重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亲情关爱,及早发现和纠正个别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强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提高其监护能力,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管护,改善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环境,努力做到留守儿童校内有监管、课外有去处。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关爱志愿队伍,特别是发挥乡村干部和农村党员的作用,对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关爱帮扶。开展城乡少年手拉手和留守儿童互帮互助等活动,为农村学校捐建手拉手红领巾书屋,丰富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整体规划和资源整合。各地要在与现有规划、政策、项目等充分衔接的基础上,按照整合资源、集中财力、聚焦重点的原则,统筹规划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政策,充分利用一般性转移支付、现有项目资金、对口支援项目等,按照规划的主要目标集中调配资源,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把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
  (二)落实经费投入和管理。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合理分担的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经费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同时,各级地方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儿童发展投入力度。对支持儿童发展的社会公益项目,有关设区市、县及其部门要加强协调支持,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用于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的各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儿童发展专项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监管和绩效考评。加大资金管理使用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社会服务购买体系。鼓励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儿童发展项目,对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等承担,并与社会公益项目有机结合,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儿童健康、教育、福利、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
  (四)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和有关国际组织参与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鼓励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支教、医疗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与家庭、社区的沟通,鼓励家长参与儿童发展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统筹组织、实施督导,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有关设区市政府及省直管县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贫困地区县政府要统筹整合资源,落实具体政策和工作任务,创新管理和运行方式,切实提高支持政策和项目的执行效率。
  (二)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加强贫困地区妇幼保健和儿童医疗、教育、福利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加强经费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审计、水利、编委办、扶贫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和指导。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参与做好促进儿童发展的各项工作。
  (三)开展监测评估。省、设区市政府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同时,将规划的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卫生计生、教育和社会政策等领域专家作用,开展贫困地区儿童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咨询。
  (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促进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的重要性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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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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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
(2014—2020年)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72号
2015年5月29日  
承德、张家口、保定市人民政府,有关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北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
(2014—2020年)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审计厅 省水利厅
省编委办 省扶贫办 省妇联 团省委 省残联
  儿童发展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爱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22个县从出生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的农村儿童。(22个县为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平泉县、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下同)。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22个县儿童发展整体水平基本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1.保障母婴安全。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5/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9‰和10‰。出生人口素质显著提高。
  2.保障儿童健康。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6%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贫血患病率降低到12%以下。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中小学生体质基本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特殊困难儿童的福利、关爱体系更加健全。
  3.保障儿童教育。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75%。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教育总体质量、均衡发展水平显著提高。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
  二、主要任务
  (一)新生儿出生健康。
  1.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推行一级预防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广泛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推广婚姻登记和婚前保健一站式服务模式,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规范孕前咨询和孕前、孕早期医疗保健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推进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逐步开展相关免费筛查、诊断试点项目,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产前筛查。加强三级防治措施,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等疾病免费筛查试点服务,逐步实现全覆盖。加强儿童残疾筛查与康复的衔接,提高筛查确诊病例救治康复水平。
  2.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开展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营养指导,执行国家孕产期妇女营养素补充标准,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减少低出生体重儿。加强高危孕妇的识别与管理、早产儿的预防与干预,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强化爱婴医院管理,提高产儿科服务质量,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保障母婴安全。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保障力度。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及网络。
  3.加强优生优育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集中教育、墙体喷绘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等宣传活动。结合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针对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特点,设计开发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出版物和宣传品。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团委要共同组织开展学生青春期教育和儿童自我保护教育。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要共同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活动。通过现场专题讲座、远程教育和多媒体专题辅导等方式,向育龄群众和孕产妇传授优生优育专业知识。
  (二)儿童营养改善。
  1.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倡导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加强母乳喂养宣传及相关知识培训,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扩大贫困地区困难家庭婴幼儿营养改善试点范围,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为重点,逐步覆盖到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22个县,预防儿童营养不良和贫血。
  2.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制。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营养改善计划管理责任和配套政策,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食品安全。因地制宜新建或改扩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伙房或食堂等设施,大力推行学校供餐。加强学生营养监测,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以多种方式做好学前教育阶段儿童营养改善工作。
  3.提高儿童营养改善保障能力。建立儿童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营养改善技能培训,提高预防儿童营养性疾病指导能力。加强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食堂从业人员及学生家长的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学生及其家庭形成健康饮食习惯。鼓励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积极参与儿童营养改善行动。
  (三)儿童医疗卫生保健。
  1.完善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对儿童生理状况、营养状况和常见病进行常规检查,建立儿童体检档案,定期对身高、体重、贫血状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将入学前儿童健康体检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中小学生健康检查基本标准进行体检,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2.加强儿童疾病预防控制。切实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为适龄儿童免费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开展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脊髓灰质炎、麻疹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充免疫或查漏补种工作。落实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地方病对儿童健康的危害。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新生儿健康和儿童疾病预防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龋齿等疾病发生。
  3.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制度覆盖全体儿童。在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逐步提高儿童大病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和激发社会力量开展儿童医疗救助,逐步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公益组织实施的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新机制。加大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大病保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唇腭裂、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血友病、恶性肿瘤、重症肌无力等重大疾病和罕见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
  4.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妇产科儿科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救治和转诊能力。加强助产技术、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培训和儿童临床疾病诊治及护理培训,提高妇幼保健人员、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和医护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原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医务室或保健室设置,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人员。寄宿制学校或者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要设立医务室,配备人员器材。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5.保障学生饮水安全和学校环境卫生。结合实施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多渠道加大投入,通过工程配套、改造升级和联网等方式,统筹考虑和优先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校饮水问题,实现供水入校。对无法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学校,就近寻找安全水源或实行自备水井供水。定期检测学校饮用水,保障水质达标。加强农村学校卫生厕所、浴室等生活设施建设,为学生提供健康生活环境,从小培养文明生活习惯。
  6.加强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重点加强贫困地区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器材配备。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严格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和群众性体育项目竞赛。完善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制度,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孤儿、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的心理辅导。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和专业教师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确保每一所学校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能力。
  (四)儿童教育保障。
  1.开展婴幼儿早期保教。依托幼园所和支教点,为3岁以下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服务。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早期保教知识,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设公益性早教节目(栏目),依托相关机构建立权威的公益性早教网站。建立城乡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组织专家和有经验的志愿者到边远地区开展早教服务。
  2.推进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贫困地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加大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重大项目、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和省级学前教育项目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落实《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有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于2015年年底前出台公办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继续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力度。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的资助力度。落实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科学保教水平。
  3.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因地制宜地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确保学生方便、安全就学。全面实施国家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程,加强农村小学、初中的教学用房、学生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建设,加强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和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器材的配备。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改善寄宿条件,关注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综合考虑提高教育质量、物价上涨、信息化教育和学生体检等需要,适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完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区中心校和学校三级管理的县域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农村学区建设进程,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并作为教育督导重点内容,依法查处胁迫、诱骗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违法行为。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按照标准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统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等规定的同时,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或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加大边远贫困地区教师补充力度,以公开招聘补充、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计划相结合的办法,保障教育教学对师资的基本要求。继续实施“三区”教师人才支持计划,逐年扩大支教数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连片特困地区教师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推进中小学教师“省考、县管、校用”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免费师范生到贫困地区从教。依法保障并逐步提高贫困地区教师工资待遇,继续组织实施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扎实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改革,以校长和骨干教师流动为重点,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推进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结合“宽带中国”战略在我省的实施,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学校“三通两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到2017年,实现农村学校(含教学点)宽带接入全覆盖;到2018年,完成对全体农村学校一线教师的首轮省级信息技术应用培训;到2020年建成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的省级教育资源库并实现农村学校的广泛应用。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实施“1拖1”、“1拖2”工程,使农村学校与城镇优质学校“结对子”,利用“云教室”、“空中课堂”实施同步教学,让农村学生与城镇学生同步享受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加大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投入,在新建学校、改扩建和薄弱学校改造等项目中明确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
  6.保障学生安全成长。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多渠道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改善安全条件,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及围墙、栅栏、厕所等教学和生活附属设施,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校园安全防护水平。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师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生活管理教师,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强化家长安全监护法定责任意识,积极构建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中毒社会防护网络,建立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服务保障体系,优化校园周边治安综合环境,严防儿童意外伤害。依法从重查处涉及儿童人身伤害的案件。
  (五)特殊困难儿童教育和关爱。
  1.完善特殊困难儿童福利制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和抚养设施建设,完善服务设施。2020年前,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22个县结合国家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项目,各新建1所儿童福利院。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鼓励家庭收养、寄养和社会助养。开展针对社会散居孤儿养育状况的巡查评估,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对监护人开展必要的技能辅导。落实好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政策,探索建立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研究出台涉及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的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一系列政策,适时提高保障标准。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贴。保障适龄孤儿进入相应的学校就读,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推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基本实现每个设区市都建有1所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机构,并配备儿童听力语言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脑瘫康复等设施。
  2.保证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不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和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教育。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至15倍,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进一步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对残疾学生实行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等政策。在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基础上,促进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延伸。建立普惠和特惠政策相结合的资助体系,保证残疾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按实际需求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师,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政策,逐步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和医疗机构要相互配合推进医教结合,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统筹学校、社区和家庭资源,在有条件的地区为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教师的相应待遇。
  3.完善儿童社会保护服务体系。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扩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探索建立儿童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反应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将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保护工作。结合贫困地区实际,依托城乡社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活动场所。建立儿童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面向社会开展儿童权益保护服务,最大限度改善困境儿童生存状况。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坚持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相结合,努力消除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4.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就学、生活和安全需要。学校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实施全程管理。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注重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亲情关爱,及早发现和纠正个别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强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提高其监护能力,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管护,改善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环境,努力做到留守儿童校内有监管、课外有去处。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关爱志愿队伍,特别是发挥乡村干部和农村党员的作用,对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关爱帮扶。开展城乡少年手拉手和留守儿童互帮互助等活动,为农村学校捐建手拉手红领巾书屋,丰富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整体规划和资源整合。各地要在与现有规划、政策、项目等充分衔接的基础上,按照整合资源、集中财力、聚焦重点的原则,统筹规划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政策,充分利用一般性转移支付、现有项目资金、对口支援项目等,按照规划的主要目标集中调配资源,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把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
  (二)落实经费投入和管理。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合理分担的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经费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同时,各级地方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儿童发展投入力度。对支持儿童发展的社会公益项目,有关设区市、县及其部门要加强协调支持,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用于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的各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儿童发展专项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监管和绩效考评。加大资金管理使用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社会服务购买体系。鼓励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儿童发展项目,对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等承担,并与社会公益项目有机结合,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儿童健康、教育、福利、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
  (四)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和有关国际组织参与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鼓励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支教、医疗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与家庭、社区的沟通,鼓励家长参与儿童发展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统筹组织、实施督导,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有关设区市政府及省直管县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贫困地区县政府要统筹整合资源,落实具体政策和工作任务,创新管理和运行方式,切实提高支持政策和项目的执行效率。
  (二)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加强贫困地区妇幼保健和儿童医疗、教育、福利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加强经费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审计、水利、编委办、扶贫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和指导。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参与做好促进儿童发展的各项工作。
  (三)开展监测评估。省、设区市政府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同时,将规划的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卫生计生、教育和社会政策等领域专家作用,开展贫困地区儿童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咨询。
  (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促进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的重要性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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