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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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试点范围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25号
2015年2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三证合一”)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市立足实际,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加快改革进程,根据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冀政发〔2015〕1号)“扩大‘三证合一’实施范围”的部署,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一)秦皇岛、唐山、沧州、衡水4个试点市在原有试点单位基础上,再选择2至3个县(市、区)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试行。
(二)增加石家庄、承德、张家口、保定、廊坊、邢台、邯郸市和定州、辛集市开展试点。7个设区市选择在市本级和信息化基础好、配套设施完善的至少2个县(市、区)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试行,定州、辛集市在市本级试行。
二、试点内容
在不改变工商、质监、税务审批职能、原有证照管理方式以及原有证照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按照“一口受理、信息共享、联动审批、三证合一”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试点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一口受理,各部门联动审批、限时办结,统一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条件不具备的,可以采取“三证同发”(即统一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模式过渡。待国家“三证合一”改革方案出台后,统一按国家方案执行。
三、试点时间
新增试点单位2015年6月30日前正式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各试点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使此项改革在当地尽快落地试点。试点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工作保障。试点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三证合一”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制定“三证合一”登记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等配套措施。要做好政务信息平台网络运行环境、人员、设备、经费等保障工作。
(三)注重总结提高。试点市、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办法。要善于总结,及时将可行的方法、成功的经验进行梳理,形成一套规范的工作标准,制定一批针对性强的规章制度,为全省整体工作推进提供借鉴,体现试点效果。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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