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济网 记者霍雪梅
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省政府批准,今年7月1我省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距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间隔仅有5个月(上次时间为2008年2月1日),一年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而且频次之快,在我省尚属首次。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闫新生副厅长。 记者:为什么一年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答: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我省已调整过8次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整是第9次,距上次调整相隔仅5个月的时间,从调整的幅度看,月标准高位数增长了70元,增长了10.3%。一年调整两次,原因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国务院及原劳动保障部、省政府要求根据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二是,落实三年赶超目标的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明确了从今年起,经过三年努力,使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另外,这也是实现三年赶超目标的需要,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使用人单位增加普通职工工资,提高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而促进三年赶超目标的实现。三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了变化,决定了调整最低工标准的必要性。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指数居高不下,居民消费支出不断增加。另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劳动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也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特定条件的特定时点而具体确定的强制性标准,随着这些特定条件的变化,必须重新进行调整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从今年7月1日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7月份已经过去几天了,有的单位可能已发了这个月的部分或全部工资,新旧标准的差额怎么办? 答:由于本通知印发较晚,考虑到用人单位帐务处理的复杂性,为了便于方便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当月劳动者部分或全部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但尚未发放的,必须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坚持的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全省人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省委、省政府三年工资赶超目标,经济快速发展,物价高位运行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次调整的指导思想是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实现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提高,进而促进三年全省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标的实现。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具体把握了三条原则:确保客观、适度增长、适应差距。 记者: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 第21号)的表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166.6小时。“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时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主要包括:行使选举权;当选为代表出席人大会或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被聘任为法庭人员陪审员、证人及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出席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大会;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征得单位同意,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每月参加为时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会活动;用人单位领导指派参加的会议和群众性活动;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公务活动等。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哪些范围? 答: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执行。 这里说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事业、民政事业、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记者:这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几个档次?各档次的标准是多少? 答:这次调整仍设4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与月标准相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7.3元、6.8元、6元、5.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还有哪些? 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有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这些项目主要有: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费、丧葬怃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交通补贴费、取暖补贴费、降温补贴费)、职工教育费、文体宣传费、劳保用品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经济补偿金等等。 记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答: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应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未提供正常劳动可分两种情况: 1、本人原因。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如,劳动者由于旷工可以不发工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3号令)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非本人原因。这种情况也很多,如,劳动者经批准离岗学习、培训,在6个月以内的,支付本人的标准工资,6个月以上的,双方协商确定工资,但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再如,因企业任务不足等而造成劳动者停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标准可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答: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病假工资扣除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不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在作了符合规定的扣除后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这种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有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免费提供食宿,但应发工资低于最低标准,这样做合法吗? 答:不合法。既然是对劳动者免费,那么这部分实际上发生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而不应该算在劳动者工资里。如果说免费提供食宿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那么根据规定这种福利待遇是不能计入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不是福利,那么用人单位可以用“先予后取”的方法,把应发工资提高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然后向“食宿者”收取合理的费用。 记者:用人单位有时因资金周转困难等而拖欠工资,发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是不是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答:依法取得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说用人单位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应发的工资,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经过与本单位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不超过一个月支付。 如果说用人单位以资金周转困难、亏损等为借口,扣减劳动者的工资,致使应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这种情况应视为没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有多么困难,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法律规定的底线。 记者:有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但这是靠劳动者经常加班加点换来的。怎样看这种问题? 答: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较高工资是靠加班加点换来的,劳动者需首先搞清楚自己的标准工资是多少。如果用人单位应给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以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为由,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自己加班加点,且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则可以主张自己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如果两者兼而有之,劳动者则可以分别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主张应得的标准工资的同时,主张加班加点工资。 记者:现在不少非公有制的加工制造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但计件单价很低,大部分劳动者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拿到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答:您提的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在不少非公有制的加工制造企业还较普遍,突出的问题是产量定额过高,计件单价太低,导致劳动者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所得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这个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受利益驱动,产量定额、计件单价随意定,故意压低工资,是变相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这个问题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法规政策,采取一些有限制性的规定解决。我们认为,企业定额的制定过程、制定方法应该科学、规范、民主,通过制定行为的科学性实现定额的合理性。这里的合理性应是确定的定额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完成,或者说规定的计件单价应保证绝大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完成的产量乘计件单价而得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中规定,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计件制企业的计件单价。目前,企业可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计件单价。 记者:用人单位如何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答: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职工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其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要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者的签字,并保存两年备查。另外,用人单位工资制度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抵触的,要修订或调整本单位的工资制度,使之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应;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和确定计件单价或提成比例,确保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应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是只是法律规定的工资底线,用人单位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标准。 记者: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如何处理? 答: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怎么办?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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