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隆尧县环保局加强环境违法案件证据采集工作,规范环境违法案件办理 |
| 2008-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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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工作,隆尧县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证据采集提出严格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及相应的审批意见材料,原则上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也可以由当事人提供。 二、当事人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明文书及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三、对建设项目开发建设、试生产、生产、项目变动的时间和生产产量、排污量等涉案事实,应重点调取项目用地选址定点文件、规划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合同、项目(厂房)租赁合同、用水合同、用电合同、生产设备购买(安装、调试)合同材料、纳税材料、污水委托处理合同、用水发票、污水处理费发票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不得仅制作询问笔录,以当事人的单方面陈述加以认定。 四、涉案证据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由提供人注明提交时间、签名或盖章。经办的执法人员应负责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核对无异后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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