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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
2008-06-2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
商合字〔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对外劳务合作规模日益扩大,截至2006年底,我累计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382万人,2006年末在外劳务人员共计67.5万人。为有效防范我外派劳务人员可能面临的出境后无劳可务等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原外经贸部及我部曾陆续下发《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和《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商合发〔2003〕44号),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境外雇主和项目的真实性以及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确认(以下简称项目确认)。在实施过程中,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项目确认服务,保障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总体效果较好。但近来也出现了一些项目未确认、确认不及时以及确认不准确的情况。为继续做好项目确认工作,保障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确认的对象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开展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经营公司名单可在商务部网站合作司子站“在线查询栏目”中的对外劳务企业名录中查询。通过其他渠道出境务工或就业的人员属“中国公民个人出境谋生”性质,不在项目确认之列。

二、项目确认的内容:
(一)境外雇主是否真实存在,其在雇用中国劳务人员方面是否曾有过不良记录。
(二)外派劳务项目是否真实。
(三)其他应提醒经营公司注意的事项。

三、经营公司是项目确认的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经营公司须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提交“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见附件1):
(一)经营公司首次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经营公司向同一项目派出劳务人员超过50人;
(三)经营公司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
(四)其他须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四、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在收到“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10日内完成项目确认工作,向经营公司回复“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见附件2)并抄送经营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亦应明确提出意见。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组织经营公司认真学习项目确认的规定,并在项目审查时严格审核经营公司是否具有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六、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派出劳务人员的确认工作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
2、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

中国驻 大使馆(总领事馆)经商处:
我公司与 国家(地区)的 公司签署协议,拟向 工厂(公司)派遣 名劳务人员从事 工作(项目详细情况附后),请予以协助确认。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中文
外文

境外雇主 名称 中文
外文
联系人 中文
外文
电话
地址 中文
外文
境外工单位 名称 中文
外文
电话
地址 中文
外文

(项目简要信息)

注:1、本表可加页。2、本表由各公司自行印制。




附件2: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公司并抄 商务(外经贸)厅(委、局):

你公司 月 日关于拟与 国家(地区)的 公司合作向 工厂(公司)派遣 名劳务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函悉。经了解,现提出如下意见:



驻 大使馆(总领馆)经商处(室)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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