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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2008-06-2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2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制订的《河北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为及时妥善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切实保护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处理我省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一、工作范围
(一)境外劳务纠纷。是指我省经商务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或中介机构),在开展和组织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业务(以下简称出国劳务业务)中,在国(境)外发生的涉及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出国劳务人员)与经营公司或中介机构之间、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需我驻外使(领)馆出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和事件。
(二)境外劳务突发事件。是指经营公司或中介机构派出或介绍的出国劳务人员或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劳务人员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事件。
(三)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损害出国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需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工作原则
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遵循属地管理和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省商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一)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或中介机构注册地的市级商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出国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市级商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工作;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或中介机构在注册地商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处理。
(二)省属经营公司或中介机构派出或介绍的出国劳务人员发生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省属经营公司或中介机构在省商务厅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协调下处理,出国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市级商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工作。
(三)未经商务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法人或个人自行组织外派或介绍的劳务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非法外派企业和个人所在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由出国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配合工作。

三、职责分工
省商务厅:负责协调处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企业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及时与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取得联系,主动沟通情况,反馈信息;督促有关经营公司迅速妥善处理;指导、协助经营公司注册地和出国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动用经营公司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必要时可派遣工作组与经营公司共同赴境外开展工作。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处理具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以及取得《河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超范围经营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及时主动沟通情况,反馈信息;督促有关中介机构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指导、协助境外中介机构注册地和境外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动用中介机构备用金,必要时可派遣工作组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共同赴境外开展工作。
省外办:负责与我驻外使(领)馆相关部门的联系,协助省商务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对涉嫌劳务欺诈或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省工商局: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照国家规定动用经营公司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

四、工作程序
(一)接省政府领导批示、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商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情况通报后,根据要求和建议,商务厅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能分工,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研究对策,提出解决办法。
(二)按照分工,将有关情况立即通知有关经营公司或中介机构及所在地的商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督促有关经营公司或中介机构尽快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商请经营公司或中介机构所在地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三)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必要时直接与劳务人员通话,了解事件的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应对措施。
(四)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动用经营公司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
(五)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向境外派遣工作组,指导工作组在一线开展工作。
(六)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对涉嫌劳务欺诈或骗取出入境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五、物资保障
省商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对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给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交通、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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