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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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商外经字[2005]9号
各市商务局、省属外经公司: 现将《河北省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外经处。
附件:河北省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合发〔2004〕6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是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对外派各类劳务人员(含研修生)在出国(境)前进行的适应性培训。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宗教、民俗、所在国(地区)风俗习惯和日常语言等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派劳务人员考试中心”是指受河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委托的具备考试组织能力的机构。
第四条 省商务厅依照商务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设立“外派劳务人员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省商务厅对考试中心负有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的责任。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考试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终止委托。
第五条 申请设立考试中心的机构,应依据本规定的标准提出书面申请,省商务厅对该机构的情况进行核查,审查合格后双方签署《委托协议书》。考试中心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考试设施; 二、有了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并有明确的分工; 三、有保证外派劳务考试工作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设立考试中心需向省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机构概况;组织架构;师资及设施情况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考试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须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义务。外派劳务人员应经过培训。
第八条 经营公司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可采取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经营公司应指定专门的外派劳务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对培训质量负责,并通过考试检验外派劳务人员是否具备适应国(境)外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十条 外派劳务培训教材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统一编写,供外派劳务人员使用。经营公司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辅助教材供劳务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经营公司应与考试中心签订委托考试协议,商定考试费用,并将协议报省商务厅备案。经营公司应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经营公司对劳务人员培训后,应以书面形式向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考试中心应使用由承包商会统一命题的试卷,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发放统一的《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合格证》由考试中心向承包商会领取。
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接受经营公司的考试委托,保证考试质量,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负担。外派劳务考试费包含在培训费中。
第十五条 培训费(含考试费,下同)由经营公司向外派劳务人员一次性收取,支付给培训机构和考试中心。经营公司收取培训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示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
第十六条 经营公司不得向未通过考试,需要再培训或再考试的外派劳务人员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培训工作应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为宗旨,经营公司和考试中心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培训过程中认真执行商务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和考试中心要切实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和考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承包商会的协调指导。
第十九条 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主要条款中应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将定期检查经营公司和考试中心的培训和考试情况,经营公司和考试中心每年2月15日前将外派劳务培训和考试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外派劳务培训检查结果将作为经营公司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经营公司违反外派劳务培训管理规定的,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生效。原省商务厅有关外派劳务培训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根据双边政府协议设立的外派劳务培训或考试中心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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