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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的通知
2008-01-31

                                                                                                                        冀法审[2007]7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民政局: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孤儿的救助工作,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党和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惠及孤儿群体。2005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做出了“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孤儿都能健康成长”的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结合我省孤儿救助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孤儿救助工作的职能部门,既要正视任务繁重、困难较多、责任重大的严峻挑战,更要认清当前孤儿救助工作站位上升,实力增强,各方面支持的难得机遇。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高度,深刻认识各级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的重大社会效果和深远影响。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立足民政,用足政策,把我们应该做好的工作做好,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为去争取更多的重视、支持和配合。要不断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全力推进孤儿救助工作,为孤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弃婴、孤儿的认定、接收程序和养育方式。
(一)弃婴的认定、福利机构接收程序及养育。
1、弃婴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
2、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应办理如下手续:
(1)查验弃婴身份确定的证明材料。
(2)填写《捡拾弃婴登记表》(附表一)、《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附表二)。
(3)对弃婴进行体征常规检查,并由体检医院出具《体检报告》。
(4)为每位入院弃婴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入院情况,成长情况,免疫接种情况,手术康复,入学等情况。
3、养育方式。
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弃婴、孤儿的养育方式分别采取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和开展家庭收养等方式。
(1)担负集中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儿童抚育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儿童生活和医疗保健投入,提高生活和健康标准。探索和采用科学方式方法养育儿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营养食品抚育孩子。加强对孩子智能和体能的开发锻炼,不断提高儿童智力和身体指数的达标率。
(2)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要认真做好寄养儿童筛选、寄养家庭的考察、评估、填写《家庭寄养协议》,落实相关政策。同时,履行民政部门对寄养儿童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检查督促寄养家庭精心养育。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对适合家庭收养的儿童,按照“优先国内收养,适量开展涉外收养”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要做好收养家庭的挑选、考察、评估以及公告、体检和收养登记工作。
(二)孤儿的认定、社会福利机构接收程序及养育。
1、孤儿是指父母双亡和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双亡的儿童。未满18周岁以下的孤儿,其法定监护人无能力抚养或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儿童福利证》。
2、办理《儿童福利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薄。
(2)父母双亡证明,按死亡类型分别由医疗机构,村(居)委会,事故死亡处理单位或人民法院提供。
(3)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的孤儿法定监护人无抚养能力或无其它法定监护人的证明。
《儿童福利证》实行动态管理,季度审核,年满18周岁或者被依法收养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收回。
民政部门凭《儿童福利证》落实相关待遇。
3、养育方式。
社会散居孤儿实行家庭抚养和集中供养相结合方式。
孤儿家庭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的应在家庭抚养。由法定监护人抚养的社会散居孤儿,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农村散居孤儿依法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城市散居孤儿依法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给予重点保障。
孤儿家庭无法定监护人、抚养人或监护人、抚养人没有抚养能力的,民政部门应办理接收手续,指定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农村孤儿选择有养育条件的五保供养单位或综合福利机构抚养,城市孤儿在儿童福利院中抚养。
孤儿集中供养需办理以下手续: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村(居)委会认为不宜家庭抚养的书面意见。
(3)上述证明材料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填写《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审批表》(附表三),入住福利机构。
生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事实上无人监护的儿童,参照孤儿供养方式办理。
三、全面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尽快惠及孤残儿童。
“十一五”期间,民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投入15亿资金资助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儿童福利机构,这既是为孤残儿童多种养育模式提供必要的依托和载体,也是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儿童福利体系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作为“十一五”期间工作重点,认真抓紧抓好。一是基础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市,要抓好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尽最大努力提速优质,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使其成为没有遗憾的工程;计划开工的市,要横向合作,纵向协调,努力推进工程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按年度计划如期开工。二是多方筹措资金,各市地方配套资金必须及时到位。三是教育服务。要研究探索特殊教育的经验,在抓好康复训练、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的同时,充分动员各类社会资源参与“蓝天计划”,使孤残儿童真正融入社会。四是队伍培养。要把人才队伍建设、职工能力和素质的提高摆在重要位置。加强与康复专业机构的合作,不断引进补充专业人才,完善志愿者服务制度,加强培训管理,努力造就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孤残儿童服务管理工作者队伍。五是严格监管。“蓝天计划”是孤残儿童的希望,各设区市要对建设资金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蓝天计划”顺利完成。
四、建立“明天计划”长效机制
为期三年的 “明天计划”集中为残疾孤儿手术康复,造福孤残儿童,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品牌形象,因此,我们要长期坚持下去,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使“明天计划”没有终点。一是要稳定机制,即我省“明天计划”“六统一”工作机制不变。二是各级福利机构中新增的孤残儿童要认真进行筛查,凡属于手术适应症的都要及时统计上报,及时安排手术计划。各级民政部门、福利机构要各负其责,按照工作程序,确保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三是要加强康复训练工作。要聘请专家制定康复标准和术后康复方案,因人制宜、精心训练,全面提高康复水平,真正使孤残儿童术后达到或接近正常儿童的生活能力。四是建立和完善孤残儿童的医疗保障制度。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孤儿纳入“明天计划”长效机制。对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重病、大病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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