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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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播:大家好,欢迎收看《非常关注》,作为今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思想和行动上发生巨大变化,并且迅速成为了全社会的焦点。8月初,《劳动合同法》刚一颁布的时候,我们节目曾经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解读,而在此期间我们也接到了不少观众的来电来信,发现不少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程度的误解、误读。我们非常关注栏目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进行了盘点,从老百姓关心的以下5种误读入手,让您全方位了解这部法律。 首先让我们从争议最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谈起吧。 误区一: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终身制 配音:今年26岁的胡先生在省会的一家私企工作,职务是该实业公司的设计助理,工作轻松,收入稳定,胡先生对现在的工作状态很满意。前段时间,在听说了《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消息之后,他再也无法平静了。 采访:当时我就在网上找到了《劳动合同法》的条文,随手看了几眼,一下子就看到了合同法上面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文,当时看了就是感到很激动,我觉得我需要的就是这个无期限的合同。 配音配图:胡先生所说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文,条文里是这么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一定要求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就是首先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10了。2、用人单位在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法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经在单位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第三呢,就是说劳动者连续和企业订立两次劳动合同,且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行为的,只要劳动者同意,都可以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采访:刚开始我们公司里的很多同事都很兴奋,因为从这条款上看起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有了铁饭碗了,它简直就是我们劳动者的护身符,大家顿时都有了一个想法,那就是无论如何要签到这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说我们的公司开展年头不是很长,大多数的员工都不够10年,但是公司一般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是1年一签,如果按照这样推的话,新法实施两年后,我们就可以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我很满意现在的工作环境,就希望自己稳定的待在这里。 配音:可是啊,胡先生还是高兴太早了,在今年的10月23日,他这次的合同到期,本来公司也相应得同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可是当他看到合同文本的时候,却惊呆了。 采访:我拿起合同一看,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是我现在的公司,竟然是一家贸易有限公司,不光是我自己,和我一批的同事,他们的合同文本上的单位都是这家贸易公司。后来,我们一打听,才知道我们现在的公司和那家“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 口播:原来啊,这家公司的老板前段时间刚注册了“贸易公司”,他注册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自己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他认为只要员工每年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采访:我们找上面理论,老板他亲自跟我们说,如果和我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就是给了我们终身制,就是要养我们一辈子,一方面公司的成本要提高,另一方面员工的积极性会降低,都不愿意干活了,公司还怎么运作?最后,还说,如果我们不同意这么干那就只能不和我们签订合同,辞退我们。 配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本来想让自己的权益能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得到保障,却得到了这样的一个结果,小李感到很困惑。 采访: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劳资处 刘建平处长 双方都误读了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其实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用人单位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或者用人单位科技更新,不能再用这么多职工的时候,是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想通过更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劳动合同法是达不到目的的,因为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并没有改变,仍然从事原来的劳动,所以视为同一劳动合同。 口播:看来啊,双方在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文的理解上出现了问题,劳动者肯定希望自己有个稳定的工作,这样他不必担心自己的未来,而用人单位如果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了,他就会担心以后将无法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炒又炒不掉,所以双方的误解必然会造成冲突。那么我们现在从劳动合同法条款上看,显然胡先生并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也就是他有未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而老板同时成立“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试图钻法律的空子,使员工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个条件。那么,劳动者如果遭遇胡先生这样的状况,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律师: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陈怀印 具体做法是,想办法取得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你的工作内容、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单、税单。如果与你续签合同的是一家没有正常业务的空壳公司,你的工作内容往往就是原来的内容,甚至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卡、税单上的单位名称并没有变更。再有就是在社保中心查明,你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单位部分缴纳者与代扣代缴单位,是不是原来的单位;在公积金中心查明,你的公积金的单位部分缴纳者与代扣代缴单位,是不是原来的单位等等。 即使在和“实业公司”合同到期后,胡先生又和“贸易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这样,虽然胡先生和“实业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但如果胡先生获得了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延续一年后的法律后果是:视为胡先生和“实业公司”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胡先生每月可以得到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口播: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很多的劳动争议问题都和这个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关,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一部分企业和个人都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误解,而这个误解就导致了劳资关系得紧张,那么劳资关系应该如何和谐呢? 石家庄工会:石家庄总工会 刘东才书记 新的劳动合同法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是保护企业核心利益的一部法律,可以帮助企业留住核心人才,帮助企业留住技术骨干,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宣传片预告 口播:看了上面的节目,我们可以看出来,其实只要坚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达到企业和职工双赢的一种目的的,但现在在社会上,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的,其目的就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管理员工,而且想逃避未来员工养老了、福利了等一系列的问题,那么他们会不会想出其它的对策应对劳动合同法呢? 配音:自今年6月29日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在社会上就出现了一种现象,有些大公司大企业开始大规模裁员。从9月底起,深圳华为公司7000余名工龄满8年的老员工“自愿离职”,随后又在公司安排下竞聘上岗。这些员工职位和待遇基本没有变化,但因为签署新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工龄计算“归零”。这种大规模解聘老员工和临时工再返聘的做法很快就蔓延到各地的企事业单位,可是工龄真的可以归零吗?让我们来看看李女士的故事。 误区二:工龄可以清零 李女士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虽说只是一个合同工,但几年来一直兢兢业业,毫无怨言。就在前不久,单位里下了一纸通知,让李女士的情绪陷入了低谷之中。 采访:那天,我去单位,看到在留言栏里贴着通知,很多人都在看,都在讨论,我也就围过去看,一看心就凉了,上面说什么知道吗?说我们现在这些合同工和临时工都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重新订立,订立的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并且上面说合同订立之后,我们大家的工龄必须清零,如果不同意,双方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配音:说到这事可是让李女士很恼火,一直在该单位努力工作了好几年,一纸通知就把大家的工龄清除了,很多和工龄相关的福利待遇就这样没有了,而且有意见还不能提,有反对意见就得丢掉工作,这样的霸王条款让李女士和她的同事们很是无奈。 采访: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劳资处 刘建平处长 公司这种做法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因为工龄的计算是按照连续工作年限计算的,就是说你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只要你还在这家公司工作,你的工龄就不能清零 口播:看来啊,这工龄并不是单位想清零就能清零的,只要你仍然在这个单位工作,有相关的工作证据,比如上岗证了,出入证了,工资卡了能证明你还在这里工作,那么你的工龄就可以顺延下去,而单位试图用重新签订合同的方法显然是对工龄连续性的一种误读,李女士完全可以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怀印律师 李女士可以求助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让他们认定公司行为的违法性,还可以申请仲裁,来解决这样的问题 配音:在了解到了这些信息后,李女士感到了一丝欣慰,可是她还是高兴不起来,原来啊,很快单位又出了一份通知。 误区三:同工同酬等于大锅饭 采访:这次签订合同,还有说法呢,签合同我们要订立两种合同,一种是和单位签订,一种是和单位下属的部门签订,前一种人比较少,享受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比如:工资、奖金、福利、补贴都是单位直接给出,保险也是由单位直接上缴,而后一种呢,单位只给出一个基本工资,大概在400多块钱吧,其他的都需要部门给发,一般我们单位部门的经费都是固定的,这样做的后果就是,我们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拿到的工资反而减少了,而且还少了不少呢。 配音:这一点让李女士很是不满,都是在同一部门工作的,干同样的活儿,一纸通知就把人分出个三六九等来,劳动合同法上不是说要实现同工同酬吗?为什么会有差别呢? 采访: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劳资处 刘建平处长 这是一种错误地认识,其实劳动合同法中的同工同酬其实是指在用一工作岗位实行同一种工资分配制度,并不是都发一样的钱,因为职工的工作年限不同,技能不同,工作结果不同,不可能都同一待遇,这样也不利于企业的竞争力,所以同工同酬是同一岗位的同一分配制度,但标准不同而已。 口播:在采访中我们还了解到,象李女士单位发的这纸通知其实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来讲劳动者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该单位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它能承担法人应承担的责任,而单位内部的部门往往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和部门签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李女士的单位如果这么做,相当于和部门签合同的人依然是和单位签订的合同。 宣传片预告 口播:前一段时间啊,我的一个朋友跟我聊天,他说呀,看到《劳动合同法》里专门有一章是讲劳务派遣的,他就认为这《劳动合同法》是大力推动劳务派遣制度的,如果这样的话,有关《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都将成为一纸空谈。真的是这样吗?让我们看看张女士的经历。 误区四:劳动派遣等于规避《劳动合同法》 配音:这位张女士,今年24岁,原来是一家民营医院的宣传人员,由于和单位劳动合同的纠纷已经辞职了,现在在朋友的化妆品店帮忙。 她是2006年上半年就开始在一家民营医院开始工作的,那时候医院的宣传部才刚刚建立,很不稳定,所以医院只能跟他们签半年一次的合同。 同期:刚去的时候没有什么感觉,因为都是新人嘛,没有太多要求,不过后来就觉得不好了,因为很不稳定,好多我的同事都是半年左右就离开了,有的甚至也就干了两个月,所以我心里没有底,跟上面提了好几次,也许是我在的时间比较长的缘故,终于在2006年底签了一份3年的合同。 配音:到今年的11月份,张女士的合同才刚一年,可是医院方面却准备提前终止和张女士的合同,原来啊医院要求张女士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因为这样医院方面和张女士就没有劳动关系乐,但张女士被派遣到医院依然是从事原来的宣传工作。 同期:我看了《劳动合同法》里的说明,我如果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就和现在的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我从医院宣传部创建就在这里工作,相当于是这里的元老了,劳务派遣就让我成了一个局外人了。 口播:张女士这样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在各地都有相同的案例发生,以至于很多人疾呼“劳务派遣把保护员工的《劳动合同法》一板子又打在了员工身上”。其实,大家主要是从这几个方面考虑劳务派遣的:一是认为啊,劳务派遣可以规避“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与劳务公司存在着人事关系,所以劳务公司可以很轻易地解决被派遣单位人员进出方便的需求,而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呢对用人单位解聘员工大开方便之门;二是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占了员工的利益,因为派遣公司存在着对员工报酬的提成;三是认为因为劳务派遣的原因,不能与用人单位正式工形成“同工同酬”的福利待遇。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劳资处 刘建平处长 关于劳动派遣,劳动合同法上规定了很多特殊之处,比如:劳动派遣公司必须注册资金50万元,这样就避免了很多滥竽充数的小公司混入其中;还有,劳动派遣公司派出的劳动者到公司里工作必须和同一岗位的职工实行同工同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防止劳务派遣公司过多过滥,而且防止很多企业通过劳务派遣规避劳动合同法。 配音:看来啊,其实《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有很明确的规定,已经把用人单位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途径堵死了,而且由于使用劳务派遣反而会增加用人成本,这也会让用人单位投鼠忌器,更多的权衡下利弊;此外,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规定也同样让劳务派遣公司出现一个新的变革,让他们更加的趋于规范。于是小张和同事们决定咨询律师,她想了解下自己的情况,单位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给予她们赔偿呢? 陈怀印律师:假如小张每月工资2000元,她工作了3年,那么医院方面应该给她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口播:当小张和同事把律师写好的文件交给他们领导的时候,医院方面决定暂时不和小张取消合同,这笔赔偿并不多,重要的是如果所有人都如此的话,医院将付出一笔不小的赔偿金,本来小张以为这样事情解决了,可是医院方面又一次发难了。 同期:这个月初,医院那边突然又给了我和几个同事一个通知,说我们在医院的综合评比中处在最后面,按照末位淘汰制度应该以无法胜任劳动为由清退我们,我看了下基本就是上次我们放映的几个人,明显的打击报复;另外,我们的合同里根本没有写着末位淘汰制,医院的末位淘汰一般也只在医护那面施行,我们这里从来没有搞过。 口播:看来这家医院还真动了脑筋了,终于拿到了一个自己认为既可以省钱,又可以清退“不听话”的职工的方法,可是这末位淘汰制是否就真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呢? 误区五:末位淘汰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劳资处 刘建平处长 这是一种误解,末位淘汰不是一种法律用语,它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管理制度,不能根据末位淘汰想解除劳动关系就解除。 配音:现在小张已经离开了那家医院,帮一个朋友管理一间化妆品店,当然,她也没有放弃寻求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念头。 口播:从前面谈到的五种对《劳动合同法》的误区上我们可以看到,新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给我们广大的劳动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实惠,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意义在于进一步保障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对员工的议价能力进行“补偿”,同时对公司增加了约束,使公司辞退员工成本增加、选聘员工压力加大、员工离职方便,公司用人风险加大、对员工管理难度加大等,但这并不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没有考虑企业,一味的迁就劳动者,相反《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其实为企业留住人才,激发企业活力、竞争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做到了切实的保障,从而达到企业和职工双赢的目的。当然了,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侵害到劳动者权益的事情,那时候就需要我们的劳动者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合法权利。好,关注我们请登陆www.hebei.gov.cn,或者拨打我们的栏目热线0311-85115128,好,下面请您关注都市频道的彩运亨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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