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测[2005]10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测绘局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推荐上报和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核实、转报以及乙级以下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推荐上报工作。
第五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河北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河北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程序:
1、申请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
2、受理和转报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
对测绘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推荐意见上报省测绘局。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申请材料的测绘单位,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材料,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测绘局。
省测绘局自接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推荐意见并报国家测绘局。
3、审查与决定
省测绘局负责对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上报的测绘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到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申请房产测绘业务的,省测绘局自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省建设厅初审。省建设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书面反馈省测绘局。
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省测绘局做出准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省测绘局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机关。
第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1年后方可申请增加业务范围,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乙级。
第八条 测绘单位申请测绘资质升级或者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书面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者选举、聘任文件、简历及身份证;
5、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6、当年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7、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和其它证明性资料;
8、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考核证明文件;
9、单位住所证明材料;
10、申请资质升级的测绘单位,应当提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测绘成果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11、公司制企业应当提供公司章程;
12、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当地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及时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书面形式的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以及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的处理。
日常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日常从事测绘活动过程中,遵守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以及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测绘单位应当在年度注册时按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年度注册。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
(二)相应测绘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三)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及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五)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
(六)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六条 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以及有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依据《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分别给予缓期注册、不予注册直至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符合情况;
2、是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3、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4、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5、是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6、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
7、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正式通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作为测绘单位参加年度注册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查机关审查或者实地核查,确认有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审查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机关,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和日常检查过程中确认有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注册机关不予注册,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省测绘局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发布的《河北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