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测[2005] 101号
各市、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有效地避免重复测绘,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测绘成果汇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测绘成果的主管部门。
二、测绘成果的汇交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三、测绘成果副本汇交的内容:
1、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等数据(一式一份)和图件(一式二份);
2、航空与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一式一份);
3、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重要专题地图数据或图件(一式一份);
4、工程测量的数据或图件(一式一份);
5、基础地理数据和其他有关地理数据(一式一份);
6、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
7、国家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
四、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的内容。
附件三至附件十六的相关内容。
五、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和时限。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国家投资的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其他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在测绘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六、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的程序:
1、属于省级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包括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项目,下同),其测绘成果资料(包括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下同)向省测绘局汇交;
属于市级和县级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资料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汇交。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向省测绘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其他非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其测绘成果目录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汇交;跨市域范围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目录向省测绘局汇交。
七、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和目录移交保管单位。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八、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和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做好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汇交工作。
九、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使用。
十、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一、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冀测[2004]3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测绘成果目录或成果副本汇交范围
二: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三:地籍测绘成果目录
四:水准测量成果目录
五:导线测量成果目录
六:地形图(含影像图)成果目录
七:普通地图、专题地图目录
八:GPS测量成果目录
九:基础航空摄影成果目录
十:航天遥感成果目录
十一:重大工程测量成果目录
十二:省、市、县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目录
十三:长度测量成果目录
十四:三角(三边)测量成果目录
十五:天文测量成果目录
十六:重力测量成果目录
二○○五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