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测[2006]4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产测绘的机构,必须取得房产测绘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没有取得相应的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房产测绘活动。
二、积极推进房产测绘体制改革,现隶属于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下属事业机构的房产测绘机构要尽快与所属政府部门及事业机构脱钩,改制为民营企业;新设立的房产测绘机构必须是民营企业,在申请房产测绘资质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在市、县人才市场存放人事档案的证明。
三、首次申请房产测绘资质,一般只能申请丁级。房产测绘机构自取得房产《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名称,应按照“行政区划、字号、测绘(量)或房产测绘、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名称不规范的,将一律不予受理房产测绘资质申请。
五、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产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测绘局,省测绘局自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省建设厅初审,省建设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书面意见反馈省测绘局。省测绘局在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至省建设厅。
申请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交的材料经审查机关审查或者实地核查,确认有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审查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机关,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六、各市、扩权县(市)测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房产测绘市场和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对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房产测绘水平。
七、各市、扩权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制度,严格审核施测单位的资质、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将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八、房产测绘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标准,严禁滥收费或者私自抬高或压低收费标准。
九、房产测绘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因房产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房产测绘机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房产测绘机构改革工作,切实加强对房产测绘的管理,保证房产测绘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各房产测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加快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平等、竞争、公平、有序的房产测绘市场新秩序的形成。
附件:申请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河北省测绘局 河北省建设厅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
申请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测绘资质申请表(房产、一式四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机构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5、机构在职人员名册及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并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清单、国家已经颁布检定规定和标准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考核证明文件;
8、机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9、最近一年所完成的房产测绘项目目录和有代表性的房产测绘报告1份(仅限升级);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