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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规定
2007-07-12

 


冀林政字[2007]3


    第一条 为保证省林业局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省人大、省政府关于制定地方法规、省政府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起草、会签地方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以下合称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会签、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林业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其名称包括规定、办法、细则、决定、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


第三条 省人大、省政府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时,由法规处根据全省林业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林业法规体系建设情况提出法规、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征求有关业务处室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局长审签后上报省政府法制机构、省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省人大立法规划及年度计划下达后,由政策法规处制定省林业局实施计划。


业务处室应按照职能分工提出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主管局长审签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送政策法规处综合平衡,形成省林业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法规、规章草案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政策法规处综合后形成省林业局立法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局长审签后,下发各业务处室执行。


第四条 立法计划的实施原则上按立法计划确定的项目和时间进行。


对未列入省政府、省人大立法计划又确需当年提交的法规、规章草案,业务处室应提出申请,由政策法规处报经局长审签后,向省政府法制机构、省人大常委会上报。


未列入立法计划又确需当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由政策法规处报局长审签后,追加立法计划。


第五条 省林业局立法工作分工如下:


(一)业务处室负责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就草案内容与有关方面协商,并配合做好调研、论证、修改的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初审、修改、上报及调研、论证、修改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业务处室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向政策法规处通报情况。


第七条 业务处室向政策法规处提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制定草案的说明和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


(三)制定草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四)有关业务处室的会签意见。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对业务处室提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二)制定主体的合法性;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


(五)法规体例是否规范;


(六)送审材料是否完整;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业务处室提交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职能相关的,应准备足够数量的草案文本,送交政策法规处以省林业局的名义分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草案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可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组织专题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有关业务处室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上报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政策法规处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后,将草案及说明等材料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讨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业务处室和政策法规处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对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原则通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讨论意见完成修改工作,并报局领导审签后报省政府法制机构、省人大常委会。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报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省政府法制机构签发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由业务处室报主管局长审定签发,并按省林业局发文程序印发。


未经过上述规定程序审核把关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得直接提请局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政策法规处根据《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在省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在《河北林业网》上全文刊载。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由政策法规处在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上报及制定结果对外公布后,承办处室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布后,由政策法规处汇编成册。


第十六条 法规、规章草案上报后,政策法规处应根据省政府法制机构、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做好法规、规章的修改、调研、论证及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机构和省政府各部门等需要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办公室登记并报主管局长审签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征求有关业务处室意见,并统一反馈。


业务处室收到征求意见的草案后,要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具体法律、政策依据。


业务处室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又不提前说明情况的,视为无修改意见。


业务处室的意见不一致时,由政策法规处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政策法规处可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政策法规处对各业务处室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省林业局的综合意见,报主管局长审签后报出。


第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提出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解释的,由政策法规处商有关业务处室,提出解释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以省林业局名义对外发布或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不执行立法计划或不按时完成立法任务影响立法时效、质量的,对在会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中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违反本规定起草、会签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及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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