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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  号】
冀政函〔2007〕38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7-4-12
【实施日期】
2007-4-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转变理念,增强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感
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2007年工作的总体部署,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以现代立法理念指导政府立法行为。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充分体现尊重公众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把握好“五个统筹”和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树立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立法理念,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立法理念,注重通过正确的程序确保实体的正确实施,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的转变;树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立法理念,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出发,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立法,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二、坚持科学立法,切实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更加注重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更加注重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继续加强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不必要的干预,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规范、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使立法为更好更快发展服务;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权力与责任、权力与权利、加强管理与积极引导、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的关系;要建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罚款数额的机制,保证法律责任制度对潜在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保障实体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要使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能够切实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要继续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及时清除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制度性障碍,注意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要切实提高立法技术,所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结构要合理,逻辑要严密,内容要明确,用语要规范、准确、通俗、简洁。
三、坚持民主立法,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
民主立法是实现现代法治的基础。在起草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要做到为民生、察民情、纳民意。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对立法过程中确定的重要制度以及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论证。要重视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收集调查机制等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新途径、新方法,逐步建立听取和采取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和《河北法制报·政府法治周刊》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政府立法过程成为倡导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观念的过程,成为行政机关和公众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精神、接受法律观念、认可法律规范的过程,成为行政机关和公众明确其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过程。
四、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效率
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和经费保障,积极做好立法的调研、起草、协调和上报工作。要从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使设计的制度更为科学、合理。在立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协调,尽早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在立法草案的会签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办事效率,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要依照《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无意见处理。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见或者提出新的意见的,应当提供充分理由,并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51件。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17件,省政府规章34件。
一、省人大常委会已经确定,需要在年内由省政府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的立法项目(3件)
1河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2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修订)(省农业厅起草)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教育厅起草)
二、需要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的立法项目(14件)
1河北省土地市场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2河北省港口条例(省交通厅起草)
3河北省燃气条例(省建设厅起草)
4河北省科技型企业促进条例(省科学技术厅起草)
5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省审计厅起草)
6河北省非税财政收入管理条例(省财政厅起草)
7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
8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起草)
9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学技术厅起草)
10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省农业厅起草)
1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农业厅起草)
1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13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14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厅起草)
三、需要在年内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22件)
1河北省信息产业促进办法(省信息产业厅起草)
2河北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省环境保护局起草)
3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省商务厅起草)
4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起草)
5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6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
7河北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
8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省卫生厅起草)
9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安全厅起草)
10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起草)
11河北省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起草)
12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13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14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专项资金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
15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16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省气象局起草)
17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规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
18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暂行办法(省总工会、省中小企业局起草)
19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起草)
20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体育局起草)
21河北省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和考核办法(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
22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
四、需要进行立法调研,适时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12件)
1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修订)(省商务厅起草)
2河北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起草)
3河北省价格监测规定(省物价局起草)
4河北省城市道路停车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5河北省教育督导办法(省教育厅起草)
6河北省无障碍设施管理规定(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
7河北省企业专利管理办法(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8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修订)(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
9河北省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10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
11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12河北省行政复议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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