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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2006-12-27
冀价行费[1999]2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快水价改革步伐,提高全民节水意识,缓解我省水资源严重匮乏的现状,经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8]第279号)。为全面落实省政府有关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意见精神,经研究现就县城及以下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县城及以下地区开发利用地下水从事生产经营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0.06~0.07元/m3调整到0.30元/m3。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外的乡镇企业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暂按0.20元/m3征收。   二、直接从河流、洼淀、水库提取地表水从事生产经营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0.04~0.06元/m3调整到0.20元/m3。   三、县城及设区市集中取水的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和其它类水资源费标准,各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按不超过生产经营性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幅度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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