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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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价行费字(1998)第27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快水价改革步伐,提高全民节水意识,缓解我省水资源严重匿乏的现状,经省政府批准,对我省设区市和县城地下水资源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意见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设区市生产经营企业自备井的水资源费本着提高水平、缩小差距,五年达到自来水价格的8 O%的原则,由省指导各设区市逐步调整。今年可在不超过0.50元/m3的水平内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县城生产经营性企业开发利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由0.06一0.07元/m3调整到0.3 0元/m3。
三、水资源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水资源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四、要搞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要向企业和广大群众讲清节水的意义和收取水资源费的必要性,各级物价部门要对水资源收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妥喜处理。
五、本通知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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