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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2006-12-27
冀价工字(1997)4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水利(保)局:   我省属水资源严重不足的省份,目前,因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同时,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也与水价出现倒挂,为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对我省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消耗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13元调为0.23元;农业和农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03元调为0.075元,城市和城镇自来水引用水确定为每立方米0.15元。   二、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可继续按规定加征移民发展生产扶助基金,截止时限为2000年。   三、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按省政府第51号令执行。   四、城市地表水厂的原水价格调整后,城市自来水价格是否调整,由各市自定,并报省备案。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水利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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