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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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政办函[2002]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解决我省水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矛盾,理顺部门工作关系,加强我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优化城乡水资源配置,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对我省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 99 9)第17号)等有关规定,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取水许可的审批和水资源调度,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搞好地上水与地下水的科学调度,确保城乡用水需要。
二、城市征收的水资源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政、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平衡。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能界定,仍接冀政办[2000]27号和冀政办[2000]5 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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