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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受其委托的
2006-11-26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明确,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行政委托是指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委托人名义,代行行政职权或其他事务,其委托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该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组织"之间是法定委托关系,后者只能以前者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后者依法行使职权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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