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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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保障监察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是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地域范围,这个地域范围是根据各级行政区域来确定的。《劳动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也就是说,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实行地域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地域管辖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应由县级、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我国县级行政区域是行政区划中最基本的单位,是劳动保障管理的行政区划起点,也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行政区划起点。由于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稠劳动者联系最为直接、广泛,因此能够充分发挥其情况熟、地域熟、时效强的特点。同时,主要由县、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劳动保障监察,符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要求,有助于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二是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即用人单位在哪个行政区域用工,就由该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管辖。这样规定既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和监察管理,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又方便劳动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地域管辖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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