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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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对下列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经办人机构末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人者注销手续的;(2)认为经办机构末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3)认为经办机构末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7)认为经办机构禾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8)认为经办机构禾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9)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中,属于以上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做出核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2)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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