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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2005-09-23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要求用人单位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些书面材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有关签订劳动合同、遵守有关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的时间,由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各地可以针对某些违法行为要求某个用人单位随时报送,也可以每年固定一个时间进行集中报送。对集中报送书面材料的审查可分阶段进行,包括发文件或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机构公告,通知各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有关表格和资料;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真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报送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经营、规范用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对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一种有效形式。这种做法,一是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二是有利于劳动保障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执法工作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同时,这样做也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多采用书面形式、减少对用人单位直接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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