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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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是目前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因此,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所涵盖的内容都在劳动保障监察的覆盖范围之内。目前,劳动法涵盖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时和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因此对这些内容的监督检查,都应属于广义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但是,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有关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管理监督职能,分别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随后,国家根据新的职能分工先后发布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并逐步形成以这两个法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为了处理好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关系,避兔立法上对有关内容重复规定,同时考虑现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把《条例》规范的内容限定在狭义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即规范的主要是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为主,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的监督检查形式。对于广义上的劳动保障监察,则通过在条例中作出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的条款加以规范,例如,《条例》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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