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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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职责范围,保障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冀政 [1998]53 号文件精神,结合档案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是指省档案局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务中,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的行为。档案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充分、责任明确、范围清晰。
第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明确执法责任为前提,以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规范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监督保障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体系。
第四条 本局各具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处、室,应认真遵循本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任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 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 省档案局成立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主管副局长、有关处长组成,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二章 档案行政执法依据
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划分
第七条 省档案局是省政府主管档案工作和档案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局内部具有档案行政执法职责的主要处室有:政策法规处、业务一处、业务二处、征集利用编研处。
第八条 本局其它内部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本局正式委托,以省档案局名义行使执法权。
第九条 本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分为总体执法责任制、主管局长执法责任制及各处执法责任制三个层次。 即局长总体负责制并监督检查全局的执法行为;副局长承担分管处室的执法责任;处长及执法人员承担本处及各岗位的执法责任。
第十条 本局为执法主体,需要其他行政单位配合执行或需要本局配合其他行政单、位执法时,统一由政策法规处协调执行。
第四章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第十一条 局长行政执法责任:
1 、对省档案局的行政执法负总责;
2 、负责对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3 、负责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二条 副局长行政执法责任:
1 、负责分管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2 、负责分管处室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3 、负责分管处室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
4 、负责下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法过错的追究。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责任:
1 、负责地方档案法规、行政规章的研究、起草、清理和应用中的问题解释,负责本局制发的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2 、负责全省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3 、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和全省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监督检查和追究;
4 、负责组织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
5 、具体办理档案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受理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6 、负责省直档案刑事案件的移交;
7 、负责省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一处行政执法责任:
1 、负责省直单位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和其他人员遵守档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 、负责省直单位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和其他人员档案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十五条 业务二处行政执法责任:
1 、负责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法过错的追究;
2 、负责设区市档案馆遵守档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3 、负责省属企业、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遵守档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征集利用编研处行政执法责任:
1 、协助政策法规处负责省档案馆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2 、负责在保管利用省档案馆档案中档案违法行为的 监督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由政策法规处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本责任制自 1999 年3 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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