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04-06 |
|
|
|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四条 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三)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笔录的;
(五)丢失或损毁案卷材料,致使案件无法结案的;
(六)审查决定人员不严格审查,造成错误处罚决定的;
(七)在办案中索贿、受贿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区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对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调查、检查、处罚档案违法行为超越法定权限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四)为包庇违法人员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笔录的,由办案人员 负责;
(五)丢失或损毁案卷材料致使案件无法结案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六)审批人员不严格审查,造成错误处罚决定的,除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外,还应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
(七)在办案中索贿、受贿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三)错案和执法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法规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错案和执法过错分别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确定;
(二)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其所在机关确定有关机构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三)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监督
(一)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评议制度,对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案件进行集体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错案和执法过错;
(二)上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上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有错不纠时,可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争议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上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揭发、检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方便,认真受理,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6日起施行。
|
|
 |
|
 |
|
|